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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6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市档案馆以提供公开的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重点,市图书馆以提供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为重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命名,公开挂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须的设施和条件。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及政务服务大厅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正常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级档案馆移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各级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本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接收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各级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要做好与本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内容的链接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设施和制度,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各区(县)、各部门在提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时,必须包括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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