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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筑知[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与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项目承担单位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或者与课题有关的人员将技术成果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专利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促使专利技术转化、扩散和产业化,尽快取得相应的收益。
  
  6、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人员,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转化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该项专利的研发人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
  
  四、本意见适用于政府资助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研究科技项目。
  
  五、本意见自2008年 10 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知识产权局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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