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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正 【本法变迁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1994051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8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