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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怒政发[2008]135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问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自2008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怒江州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全州各县、各部门高度重视,不断深化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充分体现了实施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提高问责实效性,强化行政问责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快速启动行政问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问责过程中,由州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的行政问责事项,州监察局有权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对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行政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项问责方式的,由州监察局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项问责建议的,由州监察局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根据问责情形的严重程度或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州监察局有权直接对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行政负责人以下的领导干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和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四、凡涉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务必在3天之内,对有关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并向州政府督查室、州问责办报送书面材料。
  
  五、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的领导干部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督查室、州问责办备案,并在州级或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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