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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8-04-02
【实施时间】 1988-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接上页]

  九、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本次会议的6张选票和3张表决票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代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写票和投票。如计票系统出现意外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改由大会工作人员计票。
  
  十一、选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票,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的限制,只印汉字,不能印7种少数民族文字,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姓名、国务院各部委名称和人选姓名,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票和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二、大会设监票人31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三、会场共设票箱2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四、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计算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六、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七、本选举办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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