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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5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现将《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构建全盟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满足本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社区居民为出发点,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四)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及蒙、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五)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08年,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全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 %;到2010年,建立机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体系, 全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使居民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规划设置
  
  1.机构: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社区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医疗卫生资源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负责规划、设置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按照"能改建不新建,能转型不新增"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机构。
  
  巴彦浩特地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人口较多或服务半径过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接受上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其余地区只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9所(附件3)。其中:阿左旗巴彦浩特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6所。阿左旗吉兰太镇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阿右旗额肯呼都格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3所,雅布赖镇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额济纳旗达来库布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
  
  2.科室: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设置的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全科诊室,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室,康复及理疗室,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健康教育信息室,检验室,B超(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处置)室和消毒间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信息室。有条件的可设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室和药房等。
  
  3.人员: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的需求,配置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人员。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临床执业医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执业医师2-4名;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妇幼保健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2-4名,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其他每个专业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临床执业医师或蒙医(蒙西医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2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妇幼保健医师1名;注册护士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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