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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颁布时间】 1987-09-05
【实施时间】 1988-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5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接上页]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伯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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