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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9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七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