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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城[2006]107号
【颁布时间】 2006-05-12
【实施时间】 2006-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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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 :2006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抓好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地把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国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督查,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
  
  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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