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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5]176号
【颁布时间】 2005-08-31
【实施时间】 2005-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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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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