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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国家局决定于2005年10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主题为“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日活动)。现将宣传日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按照《宣传日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日活动的各项准备与工作,确保宣传日活动顺利实施。 二、国家局将统一印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单页和宣传海报,分发给各省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宣传提纲》(附件2)的内容自行加印宣传材料,并分发给下属单位,以确保各基层单位在10月15日能同时开展宣传活动。 三、为切实做好宣传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确保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组织机构,负责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9月10日前,将本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日活动的负责人、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及其联系电话等报送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宣传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日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日活动宣传和引导公众识别和拒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虚假违法广告,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常识,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已审批通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有效地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五、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宣传日活动的情况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 联系电话:68313344转0928、0918 传真电话:68311995 电子邮箱:xingyong@sfda.gov.cn 附件:1.宣传日活动方案 2.宣传提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宣传日活动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宣传日活动的意义 举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一是通过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二是能够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督力量,使违法虚假发布的广告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三是以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日活动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讲诚信、树正气,不再给违法虚假广告提供发布的载体。 三、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开展范围。 2005年10月15日,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展“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在设区的城市,各区至少设立两个宣传点,散发宣传资料,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县城至少设立一个宣传点;各地应当将宣传资料分发到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店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和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宣传日活动引向深入、扩大的成效。 所有会场都必须统一标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题语,并设立必要的宣传展板。 (二)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安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司室参加的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宣传日活动的统筹安排、宣传材料印发、经费保障、新闻宣传等具体实施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一名局领导负责,设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日活动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出席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宣传活动,并向公众进行宣传。省会城市应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