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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9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鼓励市场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完善电信资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电信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台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
  
  资费上限标准暂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IP电话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电信企业在制定上述业务资费方案时,凡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具体方案执行前,各省级电信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行的资费方案,由各省级电信企业报其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再报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同意的资费方案,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批复同意下属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批复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以下简称204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大对电信资费的内审内控力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资费上限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按照204号文的要求严格监管,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政府主管部门将视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资费上限标准,电信企业也可以提出调整申请。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台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调整。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各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以上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电信企业要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机涨价。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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