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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年度咨询评估费用安排情况,应在机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不得收取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从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干预评估单位正常的评估活动,或私自授意评估单位提出倾向性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国防科工委委托评估书(略) 2.军工项目咨询评估取费调整系数(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