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8-03
【实施时间】 2005-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
  
  (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八条 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第四章 试卷
  
  第十九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二十一条 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 考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