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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