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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82-12-10
【实施时间】 198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长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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