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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特区经济活动的开展,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公司业务范围: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的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并提供洽商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