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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2-25
【实施时间】 2005-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3)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如发现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将本台的频率、频道交予境外机构经营,或与境外机构合作经营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当事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4)合营企业要由中方为主导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中方的权力和权利不得委托、授予外方行使。
  
  四、开展对合营企业管理是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必须明确向社会公告管理职责、具体受理部门、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监督机制等工作职责内容,做到政务公开。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沟通请示,坚决防止政策的随意性或政出多门等现象。要通过认真、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树立法治政府和信誉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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