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78-03-05
【实施时间】 1954-09-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

[接上页]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革命委员会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革命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革命委员会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革命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十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
  
  第五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