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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75-01-17
【实施时间】 1954-09-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接上页]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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