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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57-11-06
【实施时间】 1957-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国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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