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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15号
【颁布时间】 2005-01-28
【实施时间】 2005-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四、本通知从审批2004年税前扣除的总机构管理费起执行。接到2004年总机构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转移申请资料。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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