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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7
【实施时间】 2005-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04年度对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我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均应当参加本次年检。
  
  此外,目前正在办理补证、换证工作的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也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年检。
  
  二、委托的年检材料前期审核机构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顾问)分别受我部委托,承担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前期审核工作。
  
  具体分工为:赛迪顾问承担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前期审核工作,其它各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前期审核工作由咨询中心承担。
  
  三、年检材料的报送
  
  (一)年检材料报送时间
  
  1、持证单位应当于2005年3月10日以前向我部电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2、持证单位在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按要求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二)年检材料报送地址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1号楼501房间)
  
  联系人:雷英电话:(010)66025853
  
  邮政编码:100804传真:(010)66012278
  
  (三)年检材料内容格式及年检材料填写要求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单位需报送的年检材料包括:
  
  1、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2004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的年检材料目录及相关表格信息,请浏览信息产业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ii.gov.cn)提供的相关链接。有关年检材料及表格填写方面的具体问题,可咨询相应年检材料前期审核机构。联系方式分别为:
  
  1、咨询中心联系人:王黎明
  
  传真:(010)62304313
  
  电话:(010)62304691
  
  2、赛迪顾问联系人:罗静
  
  传真:(010)88559009
  
  电话:(010)88559938
  
  持证单位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年检报告表格,并备齐全部年检材料,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时报送。
  
  四、年检方式及结果处理
  
  按规定,我部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同时,将组织对一定数量的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一)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及时返还经营许可证,以便于其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30日整改。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持证单位的整改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60日。
  
  (三)对于整改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四)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收回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该持证单位营业执照中的相应经营范围。
  
  (五)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材料的持证单位,经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后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其经营许可证将由信息产业部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结果公示
  
  年检合格、年检整改和年检注销经营者名单等情况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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