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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5-01-14
【实施时间】 2005-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截至2004年底,我部已核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310家并已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其中施工类177家(A级82家、B级95家)、物资类133家(A级51家、B级75家、C级7家)。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我部只受理申报企业依据2003和2004年度审计报告和业绩证明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
  
  二、对于2004年内已送达资格认定申请且目前尚在办理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向我部送达补正材料,逾期一律作不受理或不许可处理,并请未予受理或未经许可的企业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自行取回已递交的申报材料。
  
  三、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完整、清晰,其中,相关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的年检;审计报告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签章;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资格的企业的2004年度对外工程承包业绩应以我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公布的营业额数据为准。
  
  四、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公布的资格认定企业名录列明的申报方式,凡经资格认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交备案材料;经资格认定的非中央管理企业除直接向商务部提交备案材料外,应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其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规定的备案材料:
  
  1、《变更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格式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 YWS.MOFCOM.GOV.CN)。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发生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工商注册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
  
  (2)发生出资人变更的,应提交新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注册管理部门的出资人变更登记证明。
  
  (三)经资格认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如发生规定的变更事项,必须在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商务部送达备案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经查证,对于不再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实施企业资格自动丧失;对于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商务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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