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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的责任 第十条 协助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初步核实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委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十二条 指导委直属机关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协助解决委直属机关纪委在调查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三条 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理对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委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六条 负责对委机关司、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拟任人选提出廉政勤政工作意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落实,对违纪案件查办不力的单位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批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事项不按原则和规定作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瞒案、压案、拖案,干扰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