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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1-11
【实施时间】 2005-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集团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2、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3、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1、审核机关应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2、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年一次的业绩审核期。自2003年至2004年电视剧制作业绩(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有电视剧制作业绩,但完成数量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两年内无独立拍摄电视剧制作业绩(未独立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因无独立制作电视剧业绩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应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仅保留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则应同时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对总局去年六月以来新批准的24家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由于取得甲种证资格未满两年,因此,在此期间其独立完成电视剧的业绩如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但有制作业绩(包括题材已经批准立项,或正在制作中的),可定为“合格”等级,对无制作业绩的定为“基本合格”,并要求其在下一个审核期内达到业绩标准。
  
  4、在2003年至2004年内,独立制作完成电视剧数量(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总局3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五)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社会管理司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和《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审核表应在2月8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应将审核表于2月2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2、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
  
  (3)《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4)《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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