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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5-01-11
【实施时间】 2005-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规范播出秩序,便于节目监测和调度管理,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现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各单位利用卫星播出广播电视节目,要严格按照总局批准的节目频道和播出技术参数进行;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维护规程。
  
  2、各单位必须保证上星节目频道的完整性,不得插播与上星节目频道无关的节目;不得利用播出上星节目频道的卫星转发器传送非播出节目或节目素材。
  
  3、各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正常播出必须在画面上叠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上星电视节目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播出的,按播出事故进行统计和处理。
  
  4、每天节目播出结束后,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播控中心应发送带有本频道明显特征的测试信号、静止图像或带有频道标识的黑场信号,因设备检修无法送出上述规定信号时,播控中心要提前通知上行站。
  
  5、上行站应保持载波信号正常上行。对于必须停止发送载波信号才能进行的设备检修,上行站要提前通知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相关卫星测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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