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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拓宽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现就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的利率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可遵循自愿和市场化原则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协议存款业务。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许可的外资独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办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本通知所指外资保险公司,系境内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二、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每笔起存金额须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存款期限须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 三、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其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存款合同中载明。外资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作为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四、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须按月按银统310表格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附表 __________银行办理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利率备案表 制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表号:银统310表 填报单位(签章) 年 月单位:亿元 ┌────┬─────┬────┬──────┬──────┬────┬────┬───┬─────┬──┐ │保险公司│金额(亿元)│期限(月)│利率水平(%)│利率确定方式│利率形式│付息方式│起息日│存款存放地│备注│ ├────┼─────┼────┼──────┼──────┼────┼────┼───┼─────┼──┤ │││││││││││ ├────┼─────┼────┼──────┼──────┼────┼────┼───┼─────┼──┤ │││││││││││ ├────┼─────┼────┼──────┼──────┼────┼────┼───┼─────┼──┤ │││││││││││ ├────┼─────┼────┼──────┼──────┼────┼────┼───┼─────┼──┤ │合计││\││\│\│\│\│\│\│ └────┴─────┴────┴──────┴──────┴────┴────┴───┴─────┴──┘ 注:1.利率确定方式是指协议存款利率水平生成方式,如在一年期存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点等; 2.利率形式是指协议存款利率是采用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形式,如果是浮动利率,是按年浮动还是其他; 3.付息方式是指协议存款利息支付方式,如按年、季、月支付利息; 4.备注栏可填写相关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5.利率水平的最后合计应为本期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6.本备案表为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7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