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且不能提供货物提单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领到羊毛、毛条配额的最终用户,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备注:
  
  1、羊毛、毛条分别申请;
  
  2、每个合同的相关内容需分别填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