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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且不能提供货物提单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领到羊毛、毛条配额的最终用户,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备注: 1、羊毛、毛条分别申请; 2、每个合同的相关内容需分别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