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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台函[2004]2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8
【实施时间】 2004-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关于取消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及参展审批后需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
  
  今年5月2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其中,商务部取消了“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的”审批、“内地赴港澳参展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的精神,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有关工作,便利和促进企业正常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和参展,经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参展等活动不再报商务部审批,各单位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自行安排。
  
  二、组织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参展活动涉及的展品出入境、外汇、人员出入境等手续,请执行海关、外汇管理局和因公赴港澳工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各地在组织赴港澳地区招商活动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l、各地要充分做好赴港澳招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吸收境外投资和对港澳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注意避免影响特区政府的正常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有关人员加强港澳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2、要改进投资促进方式,提高投资促进活动的效率,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奢侈现象。对招商活动要从规模、次数上合理安排,避免过度集中、重复低效。
  
  3、实行招商活动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将每次招商活动向商务部报备。备案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规模、人员、时间、港澳承办单位情况等。
  
  4、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方案通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贸易处),贸易处将给子必要的指导和协助。(贸易处联系电话00852-25190199、传真:2824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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