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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4]第134号
【颁布时间】 2004-08-16
【实施时间】 2004-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测发现,一些电视台尤其是部分卫视台,利用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突出。其主要表现是,在医疗广告中虚构故事情节,使用患者、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传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夸大疗效等。这种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严重误导患者,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迅速行动,对辖区内电视台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求辖区内的电视台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发布电视短片形式的违法医疗广告。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电视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要在责令停止发布的同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请各地在9月30日之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例,一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对各地电视台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继续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电视台、医疗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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