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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0
【实施时间】 2004-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2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正式收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该申请企业为国内唯一三元乙丙橡胶的生产企业,其产量在2001年至2004年一季度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英文为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简称EPDM)
  
  产品种类:有机合成橡胶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三元乙丙橡胶以乙烯、丙烯为主要原材料,在常温下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相对密度为0.85—0.86。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决定分子结构的要素则有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产品规格:门尼粘度ML1+4(100℃)<100,ML1+4(120℃)<90,ML1+4(125℃)<80,ML1+8(150℃)<65,充油含量<80份的三元乙丙橡胶。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等领域。房屋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输入线、建筑用电线、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线、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和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加热软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40027010、4002709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八月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八月1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2月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746
  
  传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757、65198054、65198059
  
  传真:86—10—6519805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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