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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4]86号
【颁布时间】 2004-08-10
【实施时间】 2004-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完善外汇管理,现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八)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
  
  四、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开户申请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颁发“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该核准件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应当在账户名称中加注“个人”字样的标识。
  
  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其限额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有关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程序和技术规范,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在此之前,上述账户的开立、关闭等外汇管理手续暂时采用手工操作。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包括货物贸易从属项下的收支。
  
  六、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七、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支付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一次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一次支付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和预付货款保函到银行办理。
  
  九、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结汇,或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结汇,也可以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一)一次性结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二)一次性结汇或者1日内累计结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1、以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等方式结算的,凭该结算方式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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