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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通[2004]80号
【颁布时间】 2004-08-02
【实施时间】 2004-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决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经会领导同意,决定对过去遗留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进行清理、规范和审批,达到标准的给予审批发证,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邮政营业机构一律不得以代办或承包形式办理储蓄业务。
  
  二、清理和规范的标准
  
  (一)邮政储蓄无证网点达到下列全部标准的,予以审批发证:
  
  1.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属于邮政局自有产权的房屋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具有足够的空间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等。
  
  2.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证书;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3.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录用,劳动用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4.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数据信息做到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5.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1)对储蓄人员实行统一的上岗培训制度;
  
  (2)对每个网点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实行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或强制休假;
  
  (4)建立网点负责人经营风险责任制;
  
  (5)建立完备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6.其他要求
  
  (1)设立时间在人民银行最后一次清理整顿时间(2001年8月7日)之前;
  
  (2)业务量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
  
  (3)符合市场需要、内控优先、经济效益原则。
  
  (二)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经过整改于2004年底前达标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予以审批发证;如经过整改后,因处于农村偏远地区未做到计算机联网,但其他方面均达标的,可由银监局逐个核实后,综合评估其安全审慎情况,予以个案审批。
  
  (三)无证网点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
  
  1.限期整改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2.内控存在严重缺陷、风险隐患较大的;
  
  3.发生案件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4.未依托邮政营业机构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或代办点;
  
  5.限期整改后未能转为自办网点的邮政储蓄代办点;
  
  6.2001年8月7日以后擅自设立的网点。
  
  三、清理和规范的步骤
  
  (一)各省、市、区银监局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方案要对清理和规范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内部操作程序和清理完成时间,对现有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地(市)邮政局应按照银监局的要求,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邮政储蓄无证网点的审批发证申请,经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银监分局负责发证。
  
  (三)清理工作于2004年底完成后,银监局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不能联网、但又核准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列出个案审批的网点名单,说明审批发证的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指导所辖分局和县(市)监管办事处严格掌握审批标准,扎实细致工作,彻底解决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问题,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对予以撤销或合并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要责成当地邮政局制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引起社会波动。
  
  (三)各银监局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和规范标准,统一和规范本辖区内邮政储蓄网点准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网点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实现准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提出规范要求,督促其安全审慎经营。
  
  (四)此次清理和规范的邮政储蓄无证网点以银监会组织的摸底调查和抽查掌握的数据为准。今后如再发现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各银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五)各银监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摸清本辖区内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底数,彻底清理和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以任何形式将邮政储蓄无证网点合法化,也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为加强对此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指导,银监会将建立清理工作指导联系机制,各地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联系;对于工作难度大、进展缓慢的地区,银监会将加强督导和问责。此外,由于邮政储蓄尚处于改革、转制过程中,新设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须待有关政策和标准明确后,由银监会统一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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