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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务部送达以下文件: 1.申请资格核验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核验文件外,应在申请资格核验函中正式申请晋级,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晋级。 (五)经核验,不符合本级但符合下级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条件的,该企业自动降为相应等级。经核验,不符合任何一级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物资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六)无正当理由,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援外物资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七)自动丧失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企业,自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八)商务部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完成核验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的,商务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