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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国邮[2004]107号
【颁布时间】 2004-05-14
【实施时间】 2004-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实施GB/T1416-2003《信封》有关问题的通告


  GB/T1416-1993《信封》已于2003年进行修订,定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GB/T1416-2003《信封》对信封的品种、规格、用纸等做了修改。为贯彻实施GB/T1416-2003《信封》,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和邮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GB/T1416-2003的宣传和贯彻。为减少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损失,各信封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按照GB/T1416-2003组织生产。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按原标准生产信封。各邮政营业窗口及各信封销售场所必须有GB/T1416-2003信封出售。邮政营业窗口收寄人员对使用按原标准生产的信封的用户,要做好使用GB/T1416-2003信封的宣传工作。
  
  自2004年12月1日以后,各邮政营业窗口及其他信封销售场所不得继续销售按原标准生产的信封。
  
  用户手中留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信封,其使用期限至2005年5月底。
  
  三、各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GB/T1416-2003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在生产、销售原标准信封的,视同生产、销售非标准信封,应按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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