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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9-04
【实施时间】 1997-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七年度日元贷款的换文

[接上页]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三、根据“贷款I”以及“贷款Ⅱ”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四、关于根据“贷款I”以及“贷款Ⅱ”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两国政府在本国有关国内法的范围内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使用仅限于适当实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各个项目。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I”建设的设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七、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佐藤嘉恭(签字)

  
  
项目表
  
  (限额)
  

  1、朔黄铁路(Ⅲ)二百零四亿六千万日元
  
  2、西安-安康铁路(Ⅲ)一百二十六亿八千五百万日元
  
  3、贵阳-娄底铁路(Ⅱ)一百七十亿二千八百万日元
  
  4、内蒙古呼和浩特、包五十六亿二千九百万日元
  
  头市大气污染治理
  
  5、柳州酸雨治理三十六亿七千九百万日元
  
  6、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百亿日元
  
  7、河北黄骅港一百五十四亿日元
  
  8、陕西韩城电厂三百五十亿日元
  
  9、山西王曲电厂三百亿日元
  
  10、本溪大气污染治理四十一亿一千万日元
  
  11、河南淮河污染综合四十九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治理
  
  12、湖南湘江流域污染五十六亿七千八百万日元
  
  治理
  
  13、大连市城市供水管五十五亿日元
  
  网工程
  
  总额二千零一亿一千四百万日元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照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佐藤嘉恭(签字)

  
  
(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唐家璇(签字)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日方来照)第97/110号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为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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