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双方认为应该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该委员会由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人(为外交部司局级)、代表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轮流在两国境内举行。会议所在地国负责会议期间的费用。会议的具体议程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根据《边界制度条约》第三十条的规定,本补充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边界制度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宋沙瓦·凌沙瓦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