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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8-26
【实施时间】 1997-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接上页]

  4、双方认为应该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该委员会由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人(为外交部司局级)、代表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轮流在两国境内举行。会议所在地国负责会议期间的费用。会议的具体议程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根据《边界制度条约》第三十条的规定,本补充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边界制度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宋沙瓦·凌沙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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