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效 缔约国各方应在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后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应有效: 1.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 2.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对其余所得征收的税收。 第二十九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应失效: 1.在通知发出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 2.在通知发出后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对其余所得征收的税收。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杨崇春 法哈瑞·萨地·爱丁瓦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