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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27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双边互利关系,并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就保留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同意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俄罗斯联邦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俄罗斯联邦设立一总领事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的所在地、领区范围和开馆时间问题将由缔约双方在适当时候另行协商解决。
  
  三、两国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将由缔约双方根据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保留和设立总领事馆以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可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并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与互谅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领事问题。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张德广                   卡拉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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