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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27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我与多米尼加就多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多米尼加驻香港贸易发展办事处换文的备案函

关于我与多米尼加就多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多米尼加驻香港贸易发展办事处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7日)
  

  
国务院:

  
  我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就“九七”后多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多米尼加驻香港贸易发展办事处”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影印件)和多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多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多米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长

  
  
爱德华多·拉托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改名为多米尼加共和国贸易发展办事处最近举行的会谈,并以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名义建议如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就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多米尼加驻香港贸易发展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多米尼加驻香港贸易发展办事处’。
  
  二、‘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和旅游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多米尼加共和国驻东京总领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东京。
  
  四、‘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上不得悬挂国旗和国徽,正式函件中也不得带有类似标志;‘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及自用车辆均使用普通牌照;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不得从事与‘办事处’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执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免受侵犯和损害。
  
  我荣幸地建议本照和阁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确认此建议的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照中的建议,同意阁下来照及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于圣多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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