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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27
【实施时间】 1997-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I.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6年7月30日签订的科研合作计划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轮流在莫斯科和北京举办题为“现阶段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的研讨会。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就中国传统与现代哲学研究问题举办研讨会(莫斯科,1997年5月及1998年)。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以非外汇形式交换5名研究人员,为期2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签订直接合作计划。
  
  II.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九条 双方商定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1997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1998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
  
  文化节的组织技术问题及举办条件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莫斯科柴可夫斯基
  
  北京国立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
  
  北京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圣彼得堡里姆斯基-
  
  科萨科夫国立音乐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瓦冈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
  
  院
  
  沈阳音乐学院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莫依谢耶夫国立模范
  
  民间舞蹈团附属艺术学校
  
  莫斯科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圣彼得堡
  
  第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艺术研究院艾尔米塔什国家博物馆
  
  中国历史博物馆国家历史博物馆,
  
  莫斯科
  
  中国现代文学馆国家文学博物馆,
  
  北京莫斯科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相互协议举办艺术作品展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2人,7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
  
  --举办纪念莫斯科建城850周年活动。
  
  第十八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III.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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