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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18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西班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班牙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班牙驻香港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为西班牙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国内法律和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在马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宋国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驻西班牙王国特命
  
   全权大使                外交大臣
  
  宋国清               阿韦尔·马图特斯·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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