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09
【实施时间】 1997-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曼苏丹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曼苏丹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鉴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为发展互利合作,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业已存在的磋商;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坚持两国共同努力维护的世界和平与安全原则;并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二)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住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驻其他国家的使领馆进行接触,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接触,并根据需要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一、双方磋商的问题包括:
  
  (一)与加强两国间双边合作有关的问题;
  
  (二)与亚洲和海湾地区的安全与合作有关的问题;
  
  (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国际问题。
  
  二、任何一方在需要的时候可要求举行非例行磋商。
  
  第五条 经双方商定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阿曼苏丹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海塞姆·本·
  
   田曾佩                      塔里克·阿勒赛义德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