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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09
【实施时间】 1997-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万国邮政联盟关于第二十二届万国邮联大会组织工作的协议

[接上页]

  二、邀请国政府应对建立一个适宜的本地信息网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为大会秘书处,必要时为各会员国代表服务。
  
  第十一条 有关办公设备及用品的开支
  
  一、邀请国政府应承担从伯尔尼到大会会场之间运送文字处理机(电子计算机和打印机)往返费用的一半。
  
  二、邀请国政府应为文件印制设备的运行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招聘人员)。
  
  三、邮联将承担文件印制设备的租费,以及大会文件编写和印制所需的纸张和用品的费用。设备的供应商最终由邮联决定,必要时可在招标或报价基础上决定。
  
  四、邀请国政府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大会决定集的定稿印刷
  
  大会后,邮联将负责印刷第二十二届大会的决定集。它将按成本价向邀请国政府提供根据总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所必需的文件份数。
  
  第四章 向大会与会者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性服务
  
  邀请国政府应向大会与会者提供一般性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邀请国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邮费的免付
  
  一、邀请国政府将承担有关下列邮件的邮费:
  
  (一)(国际)航空函件和优先函件:
  
  ——20克以内的信函;
  
  ——明信片;
  
  ——20克以内的其他函件。
  
  (二)水陆路函件:
  
  ——国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和包裹;
  
  ——国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
  
  (三)水陆路运输的国际邮政公事袋:
  
  ——30公斤以内。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邮件只能在大会会址所在地设立的专门邮局交寄。
  
  第十五条 电信服务
  
  一、会议中心内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内部电话服务。为此,邀请国政府应编印一份电话号码表。
  
  二、邀请国政府将为大会秘书处提供30部左右移动电话机,并承担费用。
  
  三、对于所有与会者,从大会会场或通过上述移动电话机向北京市内挂发的电话和传真均将免付费用。
  
  四、邀请国政府将不承担城市间或国际的电信业务费用。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结付。
  
  第十六条 应发给与会者的物品
  
  邀请国政府应向与会者发放:
  
  (一)一个证件(胸卡);
  
  (二)一份用多种语文撰写的大会指南,提供各种有用的资料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说明、各项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三)信纸、水陆路函件信封和航空函件信封;
  
  (四)与会者名册;
  
  (五)各种请柬。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宿
  
  邀请国政府将负责为与会者及其随行人员预订旅馆住房。旅馆清单应寄送给各会员国邮政。预订旅馆的最终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旅馆费用将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邀请国政府将尽力为所有与会者提供最为优惠的条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服务
  
  一、邀请国政府将向在较远旅馆下榻的与会者免费提供往返于会议中心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为秘书长及其副手配备两部轿车及司机。
  
  第十九条 特权和豁免
  
  邀请国政府应注意使《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适用于万国邮政联盟及其第二十二届大会与会者。对于公约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将有待于双方进一步明确或协商。
  
  第二十条 税费问题
  
  邮联对其支付的与大会有关的开支,其中包括大会秘书处人员的住宿费用,免缴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邀请国邮电部与邮联国际局将签订一项特别协定,列明各项实施细则,特别是有关必备的场地、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都应附在本协议后面,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将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将在协议规定的各项预期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整个期间内一直有效。
  
  本协议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以资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万国邮政联盟
  
   代 表                     代表
  
  吴基传                    托马斯·利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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