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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6-06
【实施时间】 1997-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已于1997年4月20日和1997年4月21日由我驻多哥大使孙昆山与多哥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洛美换文确认。现将换文副本呈请备案,换文中方副本和多方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附件: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我们双方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在洛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顺延两年,即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多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昆山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使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您1997年4月20日的来函:
  
  (全文引用我方去函)
  
  现我荣幸地通知您,多哥共和国卫生部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于洛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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