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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接受国应对领事官员予以适当的尊重,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4.遇有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被逮捕或被拘留或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时,接受国应尽速通知领馆馆长。 (六)管辖豁免 1.领馆馆长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领馆馆长对接受国的民事及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执行领事职务所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2)关于领馆馆长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方面的诉讼; (3)关于领馆馆长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造成损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2.对领馆馆长不得采取执行措施,但对本款第1项第(1)、(2)、(3)、(4)所列案件除外。对上述案件采取执行措施时,应不损害领馆馆长的人身和住宅不得侵犯权。 3.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免受接受国的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除外: (1)因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成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 (2)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造成损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五、本照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予以规范。领事事务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照会的形式确认上述建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的答复照会将构成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协议。本协议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