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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文[2003]68号
【颁布时间】 2003-07-04
【实施时间】 2003-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简化国家局(总公司)文件主送单位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目前,由于行业内部运行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一些省份成立了中烟工业公司,此外,行业内有关单位和几家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划归为国家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增加后,国家局(总公司)发文时,主送单位名称繁多,文字冗长。为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同意,现就简化主送单位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送单位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二级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二、主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行业各直属单位”。
  
  三、主送单位只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各省级局(公司)”。
  
  四、主送单位只是各省中烟工业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各省级工业公司”。
  
  五、主送单位只是某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的,仍然使用单位全称。
  
  六、凡是国家局(总公司)文件、国家局(总公司)办公室文件、国家局(总公司)各司司发文,均按上述简化要求办理。简化名称的工作自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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