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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于2003年5月7日正式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9.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90011000项下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产品种类: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
  
  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1530n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12、65198409、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86-10-63193724、63193927
  
  传真:86-10-6319243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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