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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明电[2003]07号
【颁布时间】 2003-04-29
【实施时间】 2003-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关于印发并组织实施《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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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在已成立的防“非典”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防“非典”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本辖区或上一级交通部门防“非典” 领导机构报告,直至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
  
  (三) 报告内容
  
  1、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本地运力不足,需要交通部协调运力支援(车辆数量、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等);
  
  2、根据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
  
  3、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运送紧急物资的车船遇到突发事件时;
  
  4、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五、应急处理程序
  
  (一) 执行应急任务的处理程序
  
  部防“非典”办公室在接到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任务下达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
  
  (二) 出现应急运力紧张情况时的处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遇到突发情况,应急运力紧张时,要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2、部防“非典”办公室根据各省“非典”疫情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决定并通知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启动应急运力。
  
  (三) 应急运力出现问题时的处理程序
  
  执行应急任务的运输企业,5辆车以上要由班组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车队长带队,30辆以上由公司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政管理部门领导带队,并配备好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损坏、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
  
  (四) 进入“非典”隔离区执行任务时的处理程序
  
  对进出“非典”隔离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要在进入前,对随车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车辆驶离隔离区时,进行全车清洗消毒,特别是运输人员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任务完成后,要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六、值班制度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落实领导值班,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
  
  七、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命令,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单位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和驾驶员要依法处理,对运输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吊扣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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